三部门联合下发《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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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22:41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晚报讯记者日前从市总工会获悉,由市总工会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从即日起生效。据介绍,该《办法》主要是解决了原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诉讼外调解约束力相对较弱的问题,使得我市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效力,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尚属首次。据了解,青岛市各用人单位都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其中12个区(市)、177个乡镇(街道)设立了区域性调解组织,还有48个资产经营(集团)公司设立了行业性调解组织。该《办法》的出台将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张颖张恩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