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羁押”悄然席卷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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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00:27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一场“静悄悄”的风暴正席卷全国公、检、法系统。 “军令”直指超期羁押 自5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道道明确规定最后期限的“军令”直指一个词:超期羁押。这一道道“军令”很快在公、检、法系统掀起一场限期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风暴。 许多在公、检、法系统工作多年的人感慨:此次关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和指令,措辞之严厉,期限之硬性,督促之严格,前所未有。 由于超期羁押的长期存在,一些专家把公、检、法系统开展的消灭超期羁押的清理行动称为“阳光羁押”。 近年来,在刑事诉讼领域存在的大量超期羁押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 超期羁押是民心工程 从各地传来的消息表明,在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和有力措施下,清理超期羁押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超期羁押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现象”,“如果我们连程序法明文规定的审限制度都不能遵守的话,怎么能使司法活动取信于民?如果案件久拖不决,致使超期羁押,又怎能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这些话,道出了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的严重危害性。 从今年5月份以来,高法、高检和公安部都相继在全系统开展清理工作,限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期羁押问题。这是法律以人为本走向温暖和理性的重要体现,是一项实现“阳光羁押”的民心工程。 超期羁押不亚于错案 日前媒体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超期羁押的案件2002年比2001年下降22%,今年1月至4月比去年同期下降50.13%。但超期羁押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有的案件超期羁押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多年。一些地方“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 超期羁押为何屡禁不止呢?一些学者将之归纳为五点:一是犯罪嫌疑人数地作案,取证点多线长,久查不清;二是犯罪嫌疑人明确,但证据不足,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在定性处理上存在分歧,使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长期滞留在某一诉讼环节;三是办案机关在内部层层请示,上层未能及时答复,造成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四是有些案件证据不足,担心放纵犯罪而久拖不决;五是办案经费不足,影响案件的及时调查,从而无法结案。 解决超期羁押4个出路 首先,执法人员必须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做法。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不够条件的坚决不捕,减少在押人数,提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法定强制措施的实用性。其次,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办事,不得插手公、检、法所办的具体案件,更不得支持本地公、检、法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第三,进一步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制约制度,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监督;还可考虑使“超期羁押”在法律上成为可诉讼行为,有关当事人对超期羁押可进行申诉,由法院作出裁判。第四,建立对超期羁押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对造成超期羁押又拒绝纠正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11日 第十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