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级法院火速通过减刑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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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08:1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通讯员 余飞 记者易名)2003年11月9日下午,南通市中级法院刑庭的领导在通州市法院三楼会议室向顾某送达一份减刑裁定书。接过减刑裁定书,顾某和他的父母不由得一起站起身来,连连向在座的法官鞠躬致谢,一家人激动之情溢于言表。一个普通的少年,一个并不复杂的普通刑事案件,却惊动了北京的最高法院。 几年前,顾某沉溺于“网吧”,受黄色网站的影响,心理极不健康,以致因多次猥亵儿童而触犯刑律。2002年4月29日,通州市法院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对顾某猥亵儿童一案进行了审理。后悔不已的顾某在庭审中如实地承认了罪行,哭着恳求法庭“从轻发落,给一个继续上学的机会”。最后,法庭判处顾某有期徒刑2年,并决定缓刑2年,圆了他的求学梦。 顾某十分珍惜“继续上学”这一机会,一边在学校认真学习功课,一边在社区主动接受民警监管。转眼,一年多过去了。高考报名的日期渐渐逼近,离2004年6月顾某准备参加高考的日子也只有半年多时间了,顾某和他的家人才发现正在服刑的犯人不符合高考报名条件。一心想参加高考的顾某和他望子成龙的父母,都不由得焦急起来。 今年9月间,顾某的父亲来到了通州市法院,诉说了“儿子在改造期间表现不错,法院是不是能考虑给他减刑,以便他如期参加高考”的情况。通州市法院向多方作了了解,顾某在改造期间的表现确实不错。然而,考虑给顾某减刑却遭遇了法律难题。 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顾某的改造表现固然不错,却并无“重大立功表现”。要求一个在校学生有“重大立功表现”,进而赢得减刑机会,那真是太难了。这样的立功机会也太少了呀! 怎么办?通州市法院刑庭的法官赶紧向南通中院报告了情况。此后,在通州市法院、南通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上下4级法院一批热心法官的共同努力之下,最高法院对这一“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以罕见的速度作出了批复。 按最高法院批复精神,南通市中级法院依法裁定,对顾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顾某参加高考的一个“障碍”被清除了。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12日 第九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