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税务局代位追债,法院一审判决 机械厂欠税 东方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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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08:26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纳税人欠缴税款,税务局以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国家税收为由,将纳税人的债务人告上了法庭,要求纳税人的债务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支付。纳税人及其债务人却坚称他们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昨日,记者从小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小河区地方税务局的代位权成立,判决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中国建筑第四工程机械厂向小河区地方税务局清偿税款147万余元。 2003年8月,小河区地方税务局以东方公司为被告,以机械厂为第三人,向小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公司代机械厂向小河区地方税务局清偿税款150万元。其理由是,机械厂欠缴税款。而机械厂于2002年1月与东方公司联建了“东方小区”,按双方的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应于2003年1月21日前支付机械厂土地转让款150万元,机械厂至今没有收到钱。由于机械厂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国家债权不能及时入库,要求法院判决东方公司代第三人缴纳税款150万元。 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机械厂实欠各项税款147万余元。虽然东方公司与机械厂都提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但未举出证据证明,故对双方的这一主张不予以认可。遂判决东方开发公司代机械厂向小河区地方税务局清偿税款147万余元。 据小河区地方税务局法规科长朱娴介绍: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征税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强制征缴,二是采取保全措施。小河区是一个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区,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清缴税款的能力有限,尤其是对于那些濒临破产的企业,如果采取强制手段征税,无疑是火上浇油。 徐科长告诉记者:法院的这一判决意义非凡,首先它为税务机关征税开创了一个新的途径。其次此举还有利于打击逃避税收的行为。 据了解,税务机关代位追偿债权的案件,系贵州省首案,而且目前在全国也为罕见。 缴 所谓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欠税人的债务人或因转让财产而受益的受益人向税务机关清偿的权利。 (何先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