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11·3”事故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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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09:32 南方都市报 |
社评四评衡阳“11·3”火灾坍塌事故 衡阳“11·3”大火被定性为“特大火灾坍塌事故”。那么,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 在火灾现场,湖南省消防总队一名指挥官曾对记者说,凭着30多年的消防工作经验,他判断这栋大楼一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否则不会在这么短时间内坍塌。据报道,衡州大厦是一座五证不全(只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建筑单位资质证明、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明)的建筑。另据在衡州大厦住了5年的居民说,从大楼出现裂缝和漏水等严重现象,再加上开发商大玩少报多建猫腻(建筑面积多了3500平方米,高度增加了2层)等情形看,至少现在很难让人相信大楼不是豆腐渣工程。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五证不全的建筑工程其开发商和建筑商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除了开发商和建筑商之外,建筑工程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该不该负责任呢? 我们知道,衡州大厦根本就没有验收合格证明。然而,《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进行资质管理;(三)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四)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以及招标投标;(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六)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照这个《管理条例》,衡阳市建筑工程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这方面有没有不作为?他们该不该负责任? 此外,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从消防部门曾对该大厦提出整改意见来看,当初有关部门对此楼进行了验收,但一座验收不合格的大楼为何仍能畅通无阻地发售呢?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有没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是徇私舞弊?质量监督部门有没有渎职?当地政府的相关领导对这种严重的建筑质量问题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11月6日,湖南省委副书记孙载夫指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火灾原因,查清事故的责任,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一个重大事故最终总要有人出来承担责任,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我们期待着把隐藏在事故背后的诸多深层次问题揭示出来,向牺牲的消防官兵交待,向人民交待。本报评论员 束学山 相关报道见今日中国新闻、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