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商场夹断脚趾能否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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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0:0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孩子到商场游玩被电梯夹断脚趾,家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商场却称孩子不是消费者,不予赔偿。近日,珠海市消委会接到数起投诉,均为接受免费服务导致的侵权纠纷。接受免费服务的群体是否消费者,能否依照《消法》获赔,成为争议的焦点。 文/图记者王锋、黄文生 个案一:电梯夹脚索赔数十万 今年9月12日,家住珠海香洲的陈女士带着自己3岁的孩子到邻近的商场购物。孩子走在滚动的电梯上,当电梯快到达二层时,孩子突然往前跨了一步,结果右脚拇指被电梯夹断,孩子被紧急送至医院后,因为并发感染,造成脚拇指永久性残疾。 家长一怒之下,将商场告上法庭,以商场应保障消费者安全为由,向其索赔人民币数十万元,但商场坚持主张孩子到店中只是玩耍,并未购物,商场为孩子提供游玩场所是免费的,所以孩子不是消费者,商场没有保护非消费者的义务,在此事故中并不存在责任,发生意外只是由于家长监护失责,拒绝赔偿。 最终,经珠海市消委会调解,商场一次性赔付孩子人民币5000元。 个案二:免费清洗洗裂眼镜片 今年8月,在珠海一家杂志社工作的郑先生在新香洲一家眼镜店试戴新款镜架时,店员看到郑先生的旧眼镜沾有污垢,就主动要求替郑先生清洗,并将旧眼镜放入柜台上的超声波清洗机中。 过了大约10分钟,郑先生重新戴上经过清洗的眼镜后,总觉得不对劲。视野并没有变清晰,反而更加模糊。仔细一看,镜片上出现数道小裂痕,眼镜被清洗坏了! 郑先生向眼镜店提出赔偿,店员却认为自己是免费提供清洗服务,拒绝赔付。无奈之下,郑先生赶到珠海市消委会投诉。这是今年以来,珠海市消委会接到的第3起眼镜店为顾客免费清洗眼镜,结果导致顾客眼镜破损的纠纷。经珠海市消委会调解,郑先生获得了相应的眼镜价款200元。 相关法规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正反碰撞 律师 接受免费服务属消费者 珠海某律师事务所黄律师主张,接受免费服务的群体也属于消费者,根据上述规定,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理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取赔偿。 黄律师认为,商家为他人提供免费服务的动机是为自己招揽生意,虽然他们客观上并没有从该服务中直接获利,但却存在主观谋利的意愿。顾客进入商场或娱乐场所的目的是购物或消遣,从进入商场起,即使暂未发生购买事实,实际上顾客已经成为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接受免费服务的群体也应属于消费者。 消委会 无购买行为不能获赔 珠海市消委会副主任吴汶泽则认为,《消法》中的消费者,理应与商家构成消费关系,即要向商家支付费用,获取商品或服务,而免费服务中不存在购买行为,所以接受免费服务的群体不是消费者,不能按照《消法》获得赔偿。他认为潜在消费者的概念十分笼统,可以说,所有人群都是商家的潜在消费者。上述纠纷中,因为商家并不存在过错,只能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当事双方各承担一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