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霸主”昨被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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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0:0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深圳讯(记者陈阳阳通讯员孔献之)昨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民关注的“东门海鲜霸”刑事大案作出一审判决。“海鲜霸主”陈克庚被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多年称霸东门市场 据了解,陈克庚一伙早在1994年就开始在其家乡陆丰横行霸道,殴打他人致使受害者重伤。1998年逃到深圳后,纠集一批无业人员先后在罗湖区草埔市场、东门水产市场、布吉批发市场垄断多个海鲜产品的经营,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稍有不从者,即对其残忍施暴,凭借其恶势力盘踞深圳罗湖东门市场多年,号称“东门海鲜霸”。 2002年8月12日深圳检察机关起诉被告人陈克庚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参加黑社会组织罪,陈泽伟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拐卖妇女罪,王如昌、黄燕添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王如群等人犯故意伤害罪;此后,检察机关后又作了补充起诉。 持刀逼海鲜档交保护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被害人张某在深圳市罗湖区草埔市场经营花甲批发生意期间,因不同意给陈克庚交纳“保护费”,陈克庚多次威胁张某兄弟,但张某兄弟没有顺从,继续做批发花甲生意。同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陈克庚召集陈泽伟等11人(其中6人在逃)到罗湖区翠竹路某酒楼,称花甲生意只能让七八家经营,其他经营的要“打走”。 7月26日凌晨4时许,他们乘坐出租车,从东门市场跟踪经营花甲的商人张某的运货车,到罗湖区文锦北路洪湖立交桥时,将张的人货车截停,持刀向张某及同行几人乱砍,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三人被迫交百万保护费 2000年9月的一天,陈克庚分别召集在罗湖区东门市场经营元贝批发的3名商人到罗湖区凤凰路一间蛇餐厅“开会”。3人到齐后,陈克庚威逼3人每人每月向其交纳“保护费”人民币3万元。 同年10月,3名批发商收到陈克庚等人要其交纳“保护费”的电话,但3人均表示拒绝,陈克庚即带人持刀到批发商处威逼,3人被迫同意。自此直到2001年10月,3人被迫交了“保护费”人民币100万元。 从1999年7月至2001年10月间,被告人陈克庚为了收取深圳市东门、布吉、罗芳三个海鲜批发市场海鲜经营者的所谓“保护费”,勾结他人,以伤害、殴打、恐吓等手段,收取元贝、花甲、河虾等海鲜经营者的巨额“保护费”。 四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陈克庚是该犯罪组织的发起者、组织者、领导者,团伙成员王如昌、黄燕添、黄汉秦等人是该犯罪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法院依法判决,陈克庚被法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黄燕添也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黄汉秦、王如昌等7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和罚金。此外,被告人陈克庚等4人被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多元。 据了解,陈克庚可能成为深圳首名被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死刑的罪犯。此前,深圳检察机关曾经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以李成录为首的犯罪团伙,一审法院认定该团伙首要分子李成录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但这一罪名被二审法院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