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贴息”全接触(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2:44 新闻晚报 | ||
昨天下午,市财政局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了《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对购房贷款贴息的具体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实施意见》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谁能享受贴息 《实施意见》规定,凡以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公布的受理标准(市财政局公布的2003年度的受理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13250元。以后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将公布当年的受理标准),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拥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可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据介绍,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按购房家庭成员的年度全部收入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是指购房时与贷款产权人在同一户籍登记本上列明的直系亲属,以及有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户籍不在本市的配偶及在外地就学的子女。 购房家庭成员的年度全部收入是指购房家庭在实际可享受贴息政策的前一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所有收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可扣除计算。 谁不能享受贴息 《实施意见》同时明确,在规定的政策期内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贴息政策。已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且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不享受贴息政策,但所购公有住房因市政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除外。 执行期和实际享受期 《实施意见》明确,贴息政策的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贴配息政策的实际享受期为每个购房家庭可享受贴息政策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 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以签订购房合同后、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的起始时间。 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首付房款和取得购房发票的日期均须在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内。 购房家庭在政策享受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自还清贷款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购房当年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又低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可自低于受理标准当年的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 贴息金额怎么算 对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财政部门根据购房的实际贷款金额、可享受政策期限和所购商品住宅单价、总价、面积等,按年计算实际享受的贴息金额并逐年支付。 购房家庭实际享受的年度贴息金额,按实际贷款金额乘以适用贴息比例与当年度可享受贴息政策的月份权数确定。市民可按照下面的计算公式计算自己的贴息情况: 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 对购买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含),可按90平方米计算实际享受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可享受贴息金额=实际贷款金额×适用贴息比例×当年度可享受贴息的月份数÷政策执行期月份数(60个月)×9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 办理流程 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的6个月内,到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并提供:《申报表》、《申请表》、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房时产权人所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购房家庭在办理所购商品住宅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应持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 对已购公有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但因市政重大工程、旧区改造等原因已被动拆迁或已列入动拆迁范围的购房家庭,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出具《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时,应提供该公有住房所在地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动拆迁证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购买公有住房情况证明》上相应注明。 贴息结算处贴息登记受理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度的受理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特别规定 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在政策享受期内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因迁离本市、司法裁决、产权人死亡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并从转让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购房家庭将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用于非自住使用的,自改变用途的月份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