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要和学校老师对簿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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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2:4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 (记者谢挺)“孩子的头还是晕,说什么也不敢再回学校了。”石母对记者说。昨日超强文武学校初中部张校长及班主任罗老师到石家看望孩子,劝说孩子回学校上课,但小石拒绝了。 “就在这两天将直接起诉学校及老师。”受委托的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对记者谈了他对此案的看法。他说,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更应受到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时家长的监护权转移给了学校,家长无法监管。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监护方有义务对其人身财产安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此案中,孩子在学校中受到了身体及人格上的伤害,老师的行为已经脱离了正常的教学教育行为。老师是教学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应当承担其职务行为带来的后果。 老师在校教学过程中的职务行为也是学校的行为,而学校也要对损害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学校、老师当共同对外承担责任。说这是家长和老师之间的事是错误的。学校可以向老师追讨损失,但这是他们两者之间的事。 律师说,如果这是一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派出所一般都会介入调查。但事情发生当天家长去报案时,派出所却认为这是一个教育事件,让家长去找教育局,而没有立案处理,也没有及时地做伤情鉴定,对此伤害行为也就无法从刑事定性。 律师认为,外来人口的子弟是未成年人中更弱势的群体。他们的父母在外谋生,没有更多的时间和条件给他们好的家庭教育。家长也支付了相对较高的费用让他们在当地上学。照理说学校应当更好地行使监护权,把这些孩子照顾好,但事实往往相反。 超强文武学校坐落在殿前,其学生基本上是外来人口子弟。该校承认初中部并没有经过审批,其收费单据并不是正规行政事业单位所用的收据,记者在单据上看到小石在本学期所交纳费用为14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