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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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3:1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2004)南民催字第2003号 申请人刘学亮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汇票号码为00335245,出票人为青岛新地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03年8月27日,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签发行为青岛招商银行。申请人刘学亮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