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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政策正式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3:36 人民网

  人民网太原11月12日电记者安洋报道:11月11日,太原市《关于政府购买公益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这是解决再就业难题的又一良策。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此及时进行了调整,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这一《补充意见》,解开了“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心中的疑虑。

  公益性岗位合同到期怎么办?《补充意见》提出:政府全额购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满后,非本人原因,均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聘的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符合“4050”条件且有劳动能力,本人愿意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适当延长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要加强在岗人员考核工作,经考核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出解聘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非本人原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和原企业关系如何处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则上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暂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停发本人在再就业中心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时,原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挂账医疗费、生产性集资款等应由企业一次性付清;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采取以下方法解决:一是分期支付现金;二是经市政府审核批准,按照有关规定,企业通过变现部分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三是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将应偿还拖欠的债务折算转为职工个人股份。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社保医疗关系怎样续接?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由用人单位在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公益性岗位职工社会保险专户。已经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办理转移和续接手续,没有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按国家规定不再进入养老社会保险统筹,退休后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执行。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在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时应予补缴;补缴确有困难的,必须补足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保险费用。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原属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政府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医疗费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费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核定。其中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财政统一拨付;应由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达到退休年龄怎么办?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续接了养老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执行,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原从事特殊工种满15年的,可继续执行国家有关提前退休的政策。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身体状况不适宜再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内退手续,财政部门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养老保险费直至退休。

  此外,还明确提出,原企业不得因下岗职工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而收回企业原分给的住房或变相增加采暖、物业管理等费用,仍应按本企业职工同等对待。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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