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看不懂的“公开训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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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0:54 人民网 |
网友:默客 这几天,深圳的国企改革又成为舆论的焦点。11月7日,深圳市召开国企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会议,正式公布《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并明确规定,一旦国企领导人员违反“禁令”之规定,将一律予以免职处理(据11月10日《南方都市报》)。据报,在该会议上,深圳石化集团原董事长陈涌庆(已退休)的经营决策不力被公开训诫和谴责。据说这是全国首次。由此,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 何为“训诫”?词典的释义有二:1、教导和告诫;2、一种最轻的刑罚,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者进行公开的批评教育。据报道此次对陈涌庆的训诫不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故此“训诫”当是“教导和告诫”之意。闲话休提,言归“正传”。细看报道之后,笔者觉得此次的“公开训诫”和谴责,颇让人看不懂、参不透。 其一、“公开训诫”算什么惩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公开训诫”就了了!? 报道说,陈涌庆自1990—2001掌控深石化集团,长达11年之久。在这期间,由于陈涌庆一系列重大的决策失误(姑且称之)以及其它行为,至2001年6月底,深石化集团累计亏损21.6亿元,资不抵债15.34亿元。一家原本拥有总资产达数十亿元,净资产8.5亿元,销售收2.47亿元,利润6675万元(2000年该集团对外公布的资料)的庞大企业,由此陷于严重的经营危机之中。在《关于给予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涌庆同志训诫和谴责的通报》中,列举了陈涌庆的“三宗罪”:一是决策和经营失误;二是违规担保;三是经营管理不善。然细究之下,这当中又有不少耐人寻味之处。比如:在购买香港房产时,在得知卖方无法按约交付楼宇的情况下,陈涌庆不顾其他领导成员的强烈反对,一次付清购楼款2400万元,其结果是,至今卖方既未交楼,也未退款;违规为私人经营的石化公司担保,造成损失本金2.17亿元;还有,深石化集团下属公司为陈涌庆的直系亲属提供巨款,至今未还。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所有这些,难道仅仅属于“决策失误”那么简单?其中是否有以权谋私和其它的“猫腻”的存在?仅以“决策失误”就可敷衍过去吗?据反映,陈涌庆任职期间,公司的内部管理就已相当混乱,而陈的作风又相当霸道;而陈涌庆利用职权为亲属捞取好处,令一些职工经常上访,而更多的职工则敢怒不敢言。如果这些问题和疑问,不弄清楚或查而不清,责任未明,就笼统地“训诫”了之,这样既起不到多少警示作用,也难以令人信服,更不利于“公开训诫”的制度化及其进一步的完善。 我以为,对涉及陈涌庆的决策失误以及违规担保贷款,以及为直系亲属捞取好处等等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彻底的调查,查清每一项重大决策的前后经过,查清每一笔巨额资金(资产)究竟是如何流失于无形的,身为公司一把手的陈涌庆究竟是否有谋取私利行为……在此基础上,认清责任谁属,明晰是非过错,并向公众交待,如此方能对国家和公众有所交待。绝不能允许,巨额的国有资产就这样不明不白不清不楚地“流失”了,公众连个知情的权利也没有! 其二、“公开训诫”和谴责,其实难副。为何? 据《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报道,11月7日召开的“公开训诫”和谴责的会议,部分记者前往采访,却被拒于会场的门外。按在场的市国资办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我们只请了两报两台(即深圳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而其它记者却被拒门外。这种“公”而不“开”,或有限度公开的做法,几乎沦为“内部通报”,不仅令前往采访的记者费解,更令公众疑惑:既然是“公开训诫”和谴责,为何却拒绝媒体采访?这其中又有什么内情不便公诸于众?又或者,这所谓的“公开训诫”和谴责本就是内部通报的翻版,又或者仅是经过精心包装的一场“秀”?反正愚钝如我,真有些看不懂、参不透这场“公开训诫”的深刻含义呢! 不过话说回来,对国企领导人员的决策失误进行“公开训诫”和谴责,尚称得上是一种新的尝试。但我认为,这种“公开训诫”,首先要做到名实相符,不能走过场;在具体操作上,要公正公开,让公众充分了解和参与;还须细化“公开训诫”的相关程序和规范;训诫的内容上更应该详尽清楚。与此同时,应当防止某方面或某些人,将“公开训诫”和谴责沦为遮掩问题、掩盖实质、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企图蒙混过关的“遮丑布”和“挡箭牌”,抑或沦为蒙骗公众的“作秀”!如此而已。 相关文章: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