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责任人最高判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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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3:00 京华时报 |
作者: 杨文学来源: 本报讯(记者杨文学)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有罪追究无罪放人 通知强调,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超期羁押责任人可判七年 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7年。链接刑法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造成超期羁押主要原因 高法、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昨天分析了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原因:一、司法、执法理念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甚至“有罪推定”的传统错误认识,在一些办案人员的思想中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和彻底消除。认为只要案子不办错,羁押时间即使超过法定期限也不是什么大问题;甚至认为如果解除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可能会放纵罪犯。二、刑事案件大量增加造成办案力量不足。三、案情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出现造成办案难度增加等。据新华社马上就访法律会对相关责任人产生震慑 昨天,两院一部发出通知后,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查厅徐海法副厅长。 记者:联合发出通知有何意义? 徐海法:为了加强相互协调,统一步伐、确定责任追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问题。 记者:提到刑法第397条目的? 徐海法: 主要是对相关责任人加大惩戒力度,同时产生震慑作用。 记者:是否有责任人被认定有罪? 徐海法:已经有了。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今年8月份对原郏县公安局刑侦七中队队长叶军亭造成超期羁押案做出判决,叶军亭被判处管制6个月。据了解,这是人民法院首次对超期羁押责任人做出有罪判决。本报记者杨文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