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宣告:有罪依法追究 无罪坚决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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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8:02 千华网-鞍山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共同向全社会“宣告”: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这个通知旨在规范三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进行,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的一个通知强调,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要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通知强调,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 任何人在法院判决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强调,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 三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办案人员的思想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甚至“有罪推定”的传统错误认识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和彻底消除。因此,通知明确指出,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造成超期羁押直接责任人最高可判7年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强调,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