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卖不出去不给钱! 商场打价格战 供货商要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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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9:28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案例之一商场凭什么罚我3000元 案情市民陈先生曾是市南区某外资大商场的供货商,专为其提供甲鱼等水产品。但是去年5月至9月期间,这家商场以种种理由拖欠陈先生共计8万多元的货款,使陈先生资金周转非常困难,而且商场还以其违反内部纪律为由,对其罚款3000元。被压得喘不过气的陈先生忍无可忍,终将商场告到市南法院。 商家法庭上商场辩称,他们确实欠陈先生8万多货款,但是当时双方讲好,陈先生要提供产品自产证明,商场就可以不缴增值税,后来陈先生没有提供出自产证明,使商场交纳了税款7万多元,商场将这笔账算到了陈先生的头上,要陈先生以货款赔偿其损失,并认为陈先生违反了内部纪律,按照商场的规定要罚款。 供应商对商场的说法,陈先生予以否认,并认为这家商场是以“大客户”的优势欺压供货商,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商场有什么权利罚款? 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商场单方从陈先生的货款中扣税,以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于法无据,应该偿还陈先生的货款,而且商场也无权对供货商进行处罚,3000元罚款应返还陈先生。 案例之二“采购合同”强压供货商 案情今年一年,崂山区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徐先生先后将某大型外资商业在青岛的3家连锁店推上法庭,除了要回拖欠的全部货款,他还要回了6000元的进场费。“货卖不出去,商场不给钱;打价格战,商场要我们供货商来买单,强行扣除毛利保护费;开连锁店还要占用我们的资金……”说起这三场官司,徐先生表示只要是还能赚钱,再怎样我们都会忍,但现在半年多了,货款一分未付,公司实在周转不开了。徐先生表示,因为撕破了脸皮,他们再也不会与这家大商场有业务关系了。 法院据法官介绍,因大商场以各种名目扣除供货商的货款,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矛盾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有关条款明显将商业风险转嫁到了供货商的头上,这些不平等条款应属无效规定。 律师据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章评律师介绍,商场在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中都有这样的条款:对于滞销商品,订货方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由供货方给予特殊折扣。此外,还规定只要外包装不破损,商场提出退货要求,供货方都应办理。这明显是将商业风险全部转嫁到货商头上。章评律师认为,“毛利保护”、“进场费”没有法律依据,供货商完全可以拒绝缴纳,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返还。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