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赔1.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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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9:2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河源讯 (记者王松平通讯员姜四清、林雨)备受关注的龙川附城某小学学生黄某上体育课致残索赔一案终于尘埃落定。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原告11岁的黄某因伤所花的医药费等费用共66316.1元,由原告自己承担80%,被告校方承担20%,原告黄某获赔13263元。 龙川县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的要求,在没有体育老师的组织和指导情况下,擅自并且不按规定要求去抓单杠,以致受伤,黄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被告校方(体育老师)虽在上体育课时对学生提出不要去玩单双杠的要求,但校方并未在可预见的单杠区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受伤,校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学生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黄某造成损失的66316.1元由学校负责赔偿20%,即13263元,其余由原告黄某自负。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