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需专用维修养护责权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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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9:5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点评:新条例规定了关于专项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的要求以及授权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目前我市对此无明文规定,待国家办法出台后,依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点评: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以及经营所得收益的规定如何使用的办法,这一规定保护业主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点评: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及危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负有及时维修、养护的义务以及责任人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避免了过去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弊端,保障了物业的正常使用。点评人:王西涛(市物业办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