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两位市民的购房遭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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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9:5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对于两位市民的购房遭遇,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吴清洲律师认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发单位交付房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 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 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一司法解释已于今年6月1日生效。因此,代先生可以只承担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刘女士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办法处理面积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