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房谁缴过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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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9:5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尚先生是一私企老板,前年与我市某公司合作业务时,该公司欠下尚先生一笔生意款,虽几经追讨但对方还是没能将欠款偿还。今年上半年,他只好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欠款并赔偿合理费用,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公司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价给付尚先生以抵欠款。 尚先生自认为欠款有了着落。可是,在履行时又遇到了新的难题,通过咨询房地产交易中心后得知,他们可以为他办理产权过户,但要缴纳数额不菲的产权过户费用,并且,其中一部分税费应由对方缴纳。因此,他要求该公司缴纳相应的产权过户税费,然而该公司认为已经将房产抵付给他,产权过户的税费他们不应承担。目前,双方对此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对此,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陈洁律师指出,当事人双方已通过法院民事调解确定“以房抵债”,该民事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履行。另外,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等规章规定,“以房抵债”在办理抵债房屋过户手续时,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形式征收税费,而缴纳税、费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即使合同有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全部税、费,也只能是以各自的名义缴纳,而不是改变缴纳义务人。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税费的承 担问题,双方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应当缴纳的税费,履行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