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张写入反腐公约 ―――我外交部官员披露《联合国反腐公约》谈判内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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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9:14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
昨天下午,曾经参与《公约》起草工作的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处长田立晓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田立晓告诉记者,《公约》出台有着政治与法律的双重背景。从政治层面上来说,近年来,高官携带大量腐败资金潜逃海外而置身法外的现象,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共同关注,这些贪官通过国际银行进行“洗钱”或实施资金跨境转移,给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危害。随着世界范围内腐败现象的猖獗,腐败日益成为一种国际公害,反腐已是国际社会的大势所趋,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打击腐败不应闭关锁国,画地为牢,而应跨国开放,“联网”共诛,在国际社会将腐败分子视为过街老鼠的今天,打击腐败必须把全球各国的力量都调动起来。 贪官已成全球公害 从法律上看,虽然腐败使世界许多国家都深受其害,但由于政治制度、人权观念和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无论从道义上,还是责任上和法律上都难以合作,不能形成反腐合力,造成很多国家对外逃贪官处于“鞭长莫及”的状态,使得贪官一旦出逃成功,就有可能长期逍遥法外,因此,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一部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已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愿望。在此背景下,2000年,联合国宣布成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设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后已先后举行了七届会议,并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代表的积极参与下,在通过《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同时,最终起草完成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各方平衡艰难出台 一份《公约》最终得以出台的背后是各方妥协平衡的结果。 田立晓说,在公约的原文有一条“本公约规定的犯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这样一条规定就排除了一些国家拒绝引渡的可能性。美、英等国表示无法接受这样的条款,而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则坚决要求保留这一条款。经过几轮谈判之后,最后确定新的规则为:“是否视为政治犯罪,由本国法律来决定。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情况下,不应考虑将本公约规定的犯罪视为政治犯罪”。田立晓说,如果没有中国代表团的努力,条约中就不会有这一条。 另外,资产返还与追缴问题成为各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针对这一问题,发展中国家要求按照本《公约》来处理腐败资产问题,直接返还,反对发达国家分享资产,而发达国家则希望按他们的国内法来处理,并且分享腐败资产。经过各国多次磋商后,一项一揽子方案最终得以通过,条款最终被表述为同时根据本公约和被请求国国内法,来处置被没收的腐败犯罪资产,同时不提及是否分享的问题。 两大阵营针锋相对 2001年7月,中国政府派出由各相关部门官员组成的代表团,积极参与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工作。在谈判中,两大阵营有不同的期望:发展中国家希望加强合作,强化资产追缴与返还;发达国家则更关心尽可能实施强有力的预防措施,强有力的履约监督机制,但对合作与资产追缴,积极性不高。 面对这样的局面,有着“发言人”地位的中国一直坚持自己鲜明的立场和观点,从而影响和团结了许多立场相同或相近的发展中国家,大大增强了中国的谈判地位。田立晓告诉记者,中国代表团主要坚持的有两点,一是加强世界各国的反腐败合作机制,二是使资产返还机制切实可行。 奠定全球联手反腐 一纸公约,究竟说明了什么?一直关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教授表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定,为国际条约开创了一项新原则,标志着国际社会进入联手打击腐败的新阶段。他告诉记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炉可以誉为“21世纪国际合作的里程碑”。 参与《公约》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学博士陈正云表示,《公约》不但在国际社会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这是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法律基石。 公约力助中国反腐 虽然《公约》为中国开展反腐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机制,但并不能对它寄予太高期望。田立晓说,因为与许多国际公约一样,《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是各方妥协平衡的结果,它最大可能地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和他们不同的法律体制,因而它不可能像国内法那样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