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在人屋檐下?(热风)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2:13 人民网-华东新闻 |
郝洪 深圳最近出台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六不准”,规定法官给律师介绍案件收取介绍费一律撤职;律师以打麻将等形式变相贿赂法官将被停业重罚……湖北“五不要”则规定,已有不廉问题等5种情形的人不能担任法院院长 这两个规定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读来总让人感觉有些别扭。本来都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事情,何以需要制定行政规则来予以强调呢? 人民网主页上挂着两条与司法行业相关的消息,内容很有意思。 一是深圳出台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六不准”,规定法官给律师介绍案件收取介绍费一律撤职;律师以打麻将等形式变相贿赂法官将被停业重罚;法官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或索取案件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请托人的钱物,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惩处;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与案件代理律师不得在非办公时间或非办公场所私自会见;法官与律师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干扰正常审判秩序等泄密事件也将受到严厉惩处,等等。 另一条消息说的是湖北“五不要”,即规定有5种情形的人不能当法院院长。这5种情形是:已有不廉问题的,担任其他职务不称职需要调整的,年纪偏大、为落实职级待遇作照顾安排的,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的,以及其他有争议的。 这两个规定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读来总让人对地方上的司法现状感觉有些泄气。 比如,律师以打麻将等形式变相贿赂法官将被停业重罚一条。对于行贿罪,我们已经有相当详细的法律条文。尽管相关法律条例中没有明指行贿、受贿人群类别,也没有详细列指贿赂方式,但律师以贿赂法官方式干扰司法公正,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一旦有人违法,自然依法律条例裁决,如何又非得由“六不准”来强调呢?据报道,此“六不准”是深圳市中级法院和深圳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它或属行业自律,或者属行政规定,无论哪一类,其力量总强不过法律条文吧? 湖北的“五不要”看起来没有与现行的法律产生冲撞,但也让人有点匪夷所思———已有不廉问题的,早该被立案查处,何来担任法院院长的资格?担任其他职务已不称职,怎么可以调整到专业知识要求更高的法院院长岗位?将社会公正的裁决权照顾给一个年纪偏大的,给人的感觉就是为了落实待遇,这也未免太拿社会公职开玩笑了。如果,这个年龄偏大的人,具有很强的法学功底,怎么又不能担任院长呢?年龄和院长有什么必然联系吗?没学过法律的,能不能在司法圈子里干都成问题,何来竞选法院院长的勇气? 不管这些规定看起来怎样“小儿科”,相信两地出台这样的规定,总是有其现实针对性的。这样想,就不由得让人有些泄气,这些“多此一举”的规定,折射出的现实,是怎样的社会潜规则啊———法官与律师私下结盟;法院院长的职位被作为一种利益平衡的工具。难道法律崇高的权威,却要寄生在地方或部门行政规定的屋檐下,必须经它强调,才间接地有些约束力?在这些不断出现的多少个“不”的行政性规则前,法律的尊严又该如何遵从与维护呢? 无论深圳的“六不准”,还是湖北的“五不要”,其出发点都可以视为是对社会潜规则的公开挑战。但是,依笔者愚见,要真正让这些有害的社会潜规则遁行,还须从强调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开始———如果都能严格执法,严格按照法律确定的规则,规范和约束各种社会关系,又何以需要这么多的“不”呢? 《华东新闻》 (2003年11月14日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