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政策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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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5:32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问: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实施低门槛准入,减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成本。下岗失业人员凭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兴办个体工商户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大龄(男50周年以上,女40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在市场摊位安置等方面,各地要因地制宜,帮助协调采取特殊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对下岗失业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只要首期出资不低于3万元即可注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