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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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5:34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从主体上来说,社会信用体系包括公共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体系;从内容上来说,包括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服务体系。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也是一种社会信用法律保障制度,就主体和内容而言分别属于公共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的范畴。公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此种地位主要是由以下因素所决定的。 一、公证的基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其具有公共信用的属性。 公证是由专门机构代表国家,以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不论公证机构自身的组织形式如何,它的行为都代表着国家或政府的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最高形式之一;同时,公证机构不是公证事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开展执业活动。 二、公证的基本职能也反映了其具有信用服务的功能。 根据我国有关公证法规的规定,结合公证工作的实践,我国公证制度具有如下基本职能:服务性职能。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以出具公证书的形式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其服务对象是公证当事人,服务内容是法律帮助,服务成果是公证书。 监督性职能。与其它社会中介组织不同,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过程中是从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公证权,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监督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性功能。作为公证活动成果的公证书,其法律效力远非普通私证文书可比。公证书具有高于普通证据的特殊证明力,具有以司法权力为保障的强制执行,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依法具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效力。公证书的特殊效力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具有特殊作用。 沟通媒介功能。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性的特点,且其效力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工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证在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保护我国人民和各国人民的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公证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 三、公证文书的特有效力为公证活动的信用提供了法律基础。 如上所述,公证文书是公证活动的成果,也即公证活动的产品,具有特定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是指公证文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事实上,在执法实践中,公证文书都可以作为执法机关办案时直接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可以说公证文书是“证据之王”。 2、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和生效。我国许多法律都作了这种规定。如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国际惯例的类似规定就更多。如公民出国求学、探亲或经商,其主体身份、经历、学历或资格必须经过公证。 3、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文书的这种效力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节省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 四、公证机构的专门性、公证活动的程序性及公证责任赔偿制度为公证活动的信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机制。 我国公证机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并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公证员资格并注册以后方可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必须按照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因自己的过错出具错误公证文书并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已在全公证行业建立了责任赔偿基金和责任保险制度)。由此可见,公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专门性、专业性、公证活动的程序性、公证责任赔偿制度为确保公证文书的效力和信用提供了组织上、智能上、制度上及物质上有效的支撑。余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