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面面观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5:34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法律援助是何性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这就明确地对法律援助的性质作了界定。由此决定了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其应当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或者说应当是行政性质的。而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又分为行政管理行为和行政服务行为,法律援助当属于行政服务行为。弄清楚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决定有异议时,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因为行政诉讼法中所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可能引起的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而行政服务行为不具备这种情况,因而不具有可诉性。根据法律援助性质特征,各级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就应当是行政机构,其工作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正是由于法律援助是一种行政服务行为,尤其是服务对象是一些特定群体,因此,其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因此国务院《条例》中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理解了法律援助的性质,就不难理解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主渠道为什么应当是政府财政拨款了。国务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就目前来说,法律援助经费严重匮乏,主要是因为各级政府投入不足。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济欠发达,地方财政有困难,但另一方面主要是各级政府领导的认识不足。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共同进步,并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因此,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使法律援助得以有效开展。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目前我们通常将法律援助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类是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对前一类对象,主要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人权,一般由人民法院指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审查其条件。而后一类对象则必须是符合经济困难的条件。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是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条例》对除刑事案件外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规定了六项。《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也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从这些规定看,大都是影响经济困难公民基本生存的事项,这也是现阶段由于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所限,只能对一些重点专项进行法律援助,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法律援助的范围将会逐渐扩大。黄家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