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深夜被盗停车场应否负责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7:3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讯 (记者 张志强 通讯员张赛红贺斌)车辆在停车场被盗,损失究竟应由谁负责?日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失主聂某面包车被盗,损失由自己承担。 今年4月,聂某花了近4万块钱购得一辆微型面包车。买车之后,聂某有时将车停在长沙市第一医院院内,该院停车场的值班人员也曾向聂某收过停车费。今年5月5日深夜,聂某照常将车停在医院家属区的篮球场上,随后离开。6日清晨,聂某到停车处取车,发现自己的车已不见踪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部门侦查得知,聂某的车于6日凌晨3点钟左右被两个身份不明的人从家属区开出,去向不明。聂某遂将长沙市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后者赔偿经济损失4万多元。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的面包车虽在被告处停放过,被告也曾收过原告的停车费,但这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就车辆长期停放形成事实上的合意或达成了默示协议,而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书面的长期停车协议。原告虽于5日晚将车停在宿舍区篮球场上,但并未与被告停车场值班人员就车辆停放及保管办理任何手续,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无法证明原告当日深夜已将车辆交付被告保管。法院从以上两方面推定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着已成立的保管合同,故被告对原告车辆无保管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