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检察院承办的侦查案件从今天起将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人民监督员有职也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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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02:03 大连晚报 |
[本报记者 高江宁 通讯员 叶红]2003-11-1500:3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将颁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将有职也有权本报记者 高江宁通讯员叶红 本报讯为解决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问题,大连市检察院承办的侦查案件从今天起将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为确保检察院聘任的人民监督员有职有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将颁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这是记者从昨天的有关会议上获悉的。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机关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包括辽宁省在内的省、区、市先进试点,大连市检察院成为辽宁省检察院的试点单位之一。同时,沙区、普兰店市检察院也成为首批试点单位。据检察机关有关人士介绍,人民监督员主要对检察机关承办的3类侦查案件行使监督权。3类案件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立案后准备撤销的案件;准备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这5种情形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非法搜索、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为了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颁布的《规定(试行)》中要求,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介绍案情,出示主要证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适用情况,赋予人民监督员向检察官提问权和必要时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有关人员陈述或听取本案律师意见的权力。对人民监督员表决形成的意见,检察机关规定了严格的执行和复核程序。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于沛霖,经济学博士、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秦泮义等7名法律专家、学者成为大连检察院首批人民监督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