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证本不该 撞人法难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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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06:26 大江网-江西日报 |
近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对贵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原指导员蔡金山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金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2年9月10日晚,尚未通车的梨温高速公路上有很多车辆通行,影响施工。时任贵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指导员的蔡金山在征得中队长黄某同意后,带五名协警员开着一辆警车来到梨温高速公路贵溪境内“河潭埠中桥”处设点执勤,拦下过往车辆,并扣下司机的驾驶证、行驶证,作出每辆车罚款200元的处理,大部分司机要求蔡少罚点,蔡不同意。晚8时许,蔡金山让协警员开扣证单给那些司机后欲撤离现场,十余名货车司机则拦在其警车前要求当场处理,蔡金山即令协警员下车并对拦车的货车司机说:“你们都给我站好,我就是明天受处分也要开车”,之后蔡一人上了警车,不顾车前有人,发动车子往前开。此时部分人员被协警员拉开,但余某、邵某、张某仍在车前,三人当即被撞趴在警车引擎盖上,蔡金山驾车前行,驶出约6米时张某摔下了车,驶出50余米时余某从引擎盖上头朝地摔下来,邵某则牢牢抓住该车的刮雨器并拍打引擎盖呼喊停车,蔡仍未停车。当警车驶出800米左右时,被邵某的同伴驾车追上,蔡金山被迫停车,邵某才得以从警车引擎盖上爬下。经法医鉴定,余某为轻伤甲级,邵某为轻微伤丙级,张某因伤情较轻未做法医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金山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蔡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刘文华 江西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