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有权委任暂委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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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08:09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新华社香港11月14日电针对香港一些报章引述法律界人士对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司法人员权力的置疑,香港司法机构发言人14日表示,根据有关条例,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委任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及暂委司法人员。 发言人说,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根据《高等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10条、《区域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7条及《裁判官条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5A条,分别委任合资格的人士出任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及暂委裁判官。所有这些任命已于宪报刊登。 发言人强调,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获授权委任暂委法官及暂委司法人员,这是毋须置疑的。这些任命完全合法。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1月15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