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买卖:我国绝对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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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09:24 海峡网-厦门日报 |
新华社上海11月14日电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14日在沪透露,对器官移植的规范化管理和建立技术准入制度将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走上与国际接轨的良性、健康发展道路。 黄洁夫表示,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要遵循自愿捐献、知情同意、自主决定、非商业化、公平公正、人文关怀和技术准入的原则。自愿捐献活体器官的,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登记手续,尸体器官捐献的,由近亲属办理登记手续;绝对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但可以支付必要的诸如器官处理和保存的服务费用。 根据立法进程中的有关讨论,活体器官捐献者必须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者限于亲属和婚姻关系3年以上的配偶。此外,尸体器官摘取术后进行保护遗容的处理、为器官移植捐献者和受者保密等也纳入了讨论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