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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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11:3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问:我今年7月份向靳某承租了位于东山区的一间房屋。因出差在外,未能及时支付租金。靳某9月份通知我,因为我迟交租金已构成违约,他将在押金中扣除500元违约金,要求我在支付租金的同时多交500元以补足被扣除的押金。但我了解到,靳某出租给我的那间房屋的产权人并不是靳某自己,而是他的朋友赵生,靳某声称他是受赵生之托将该房屋出租的,但未能向我出示授权委托书。请问,我与靳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伍小姐律师 答疑: 伍小姐与靳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赵生对该合同作出追认或对靳某作出授权之前,伍小姐可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伍小姐则无须按该合同去支付违约金。广东省法则明律师事务所李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