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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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13:0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通讯员姜师立)笔者昨天从扬州市物价部门得到消息:从12月1日起,扬州市住宅商品房销售将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商不得在终算价外擅收任何费用,以让市民明明白白消费。 过去扬州市民买房,往往只能知道一个基本价,等到缴款拿钥匙时,开发商又会提出还要交这个费那个费,把购房者讲得云里雾里,常常花了冤枉钱,房价的纠纷和投诉已经成为该市当前价格投诉的一个重点。实行“一价清”制度就是住宅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未经价格部门批准的、在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政府行政部门不得擅自立项、超标准、超范围向开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进入建安招投标项目的费用,以及在销售合同中统一明示的面向购房者的经营性收费均应纳入住宅商品房价格。面向部分业主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性收费,必须在价格之外明示,由业主自愿选择,不得强行收取。 据了解,今后该市销售住宅商品房还将实行“一房一价”,向购房者提供房价的构成依据,包括建筑面积、基本房价、浮动幅度、楼层、楼位、朝向等差价。并明确假层(阁楼)车位(车库)价格;按规定经确认未实行公摊,不纳入住房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实行公摊,或费用纳入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包括人防工程,其所有权为全体业主享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15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