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补充死亡定义 两种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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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6日03:48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权威人士表示,今后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有望实现“两种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 据新华社上海11月15日专电“脑死亡”作为一种死亡判定标准,今后将不再作为敏感话题被回避。记者从在上海举办的“东方科技论坛”上获悉:我国卫生部从2000年4月就启动了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制订工作,脑死亡在得到医学界广泛认同的同时,正在立法等各层面得到积极推动。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提到器官移植中的死亡判定标准时,表示“接受脑死亡概念,将脑死亡纳入死亡范畴,对死亡定义予以补充和完善”,并提出应实行呼吸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方针。 他同时强调,提倡“脑死亡”绝不是单纯为了发展器官移植。根据目前形成的共识,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者死亡的判定。 脑死亡有别“植物人”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的。 10余国家实行“脑死亡” 目前世界上有美国、德国、英国、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实行“脑死亡”立法。比利时、韩国等数十个国家虽然没有正式法律条文承认,但在临床实践中采用“脑死亡”概念。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已三易其稿,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