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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女工尴尬推销性用品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09:40 广州日报大洋网

  文/记者 陈明

  佛山一家公司开展代理性用品的新业务,经理从其他部门抽调人手开展销售工作。其中,一名20岁的女员工名列其中。当这名刚出学校的女孩得知在工作中要手持那些“令她看见都脸红”的样品反复给客户介绍功能,并且还需要“适当地展示其功能”时,拒绝了公司的工作安排。为此,公司将其除名并扣发当月工资。昨日,这名遭遇尴尬的公司员工向本报提出疑问:公司此举是否合理?自己的人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事情经过

  拒绝推销性用品被解雇

  阿娟(化名)告诉记者,半年前她应聘进入佛山市某日用保健品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阿娟的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同时公司方为员工提供保险、住宿等。

  阿娟说,她对于开始的化妆品销售工作干得得心应手,每月最高有五千元的收入。然而好景不长,半个月前,公司有了一项新的业务:为外地某保健品厂家代理性用品。从而直接让阿娟的工作受到影响。

  “公司抽调五名业务员销售新代理的产品,我是其中一名。我的年龄最小。”阿娟说她当时一听说是推销性用品,心理就反感得要命。尤其是听说还要向客户当面展示性用品的款式、功能时,就知道自己无法胜任。

  阿娟找到公司经理,明确表示自己的性格不适合从事这份工作,请公司另外找人。但是经理态度坚决,认为只要阿娟不要思想保守,更新观念就行了。双方各不相让。最后经理下达最后通牒:如果次日不投入新工作岗位,公司对其做除名处理。

  在和经理“讨价还价”的同时,阿娟也曾努力过,她去观摩一名同事的工作方式。但是,面对一些成人用品店老板反复询问产品功能、质量、款式等非常“露骨”的问题时,同事一边介绍、一边开动电源将那些男用、女用各式形状逼真的性用品进行“功能展示”的场面,20岁的她实在受不了。

  正在阿娟和公司发生分歧时,一场“尴尬事件”发生了:她的一位同事的性用品样品被来探望的母亲无意中看见,误认为女儿在做“见不得人的事情”,当场将女儿大骂一通。误会消除后,其母亲明确要求她不要再干这样的工作。这更坚定了阿娟的态度。

  见到阿娟坚决的态度,公司方认为阿娟不听从安排,属于无故毁约,于是对其作出除名、扣发一月工资的决定。

  观念碰撞

  阿娟 阿娟认为,公司无视一名女员工的心理感受,以开除为威胁强迫她从事自己无法适应的工作,是一种变相的违反合同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她的人格权。不但应当全额补发她的工资,而且应当承担她的失业补助。

  同事 和阿娟一起被抽调到性用品销售部门的其他四名员工年龄都在25岁以上,其中有三名已经结婚。其中一名姓张的业务员对记者说,对于这个岗位确实有极强的挑战性,即使是结了婚的人每天拿着样品和说明书,面对不同的公司采购员、商场经理、成人用品店老板的提问和有意无意的刁难时,也会感到尴尬。

  公司 记者随后来到佛山市阿娟所在的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采访:该公司经理周先生表示,导致这样的结果,主要在于阿娟的观念有问题。“我们觉得她的能力不错,才决定让她和其他同事来打开局面。但是她总是找借口不接受安排,所以公司不能容忍有这样的员工。”“只要是合法的产品,公司是在守法经营,那么员工就得无条件接受工作安排。”周经理也有些激动说,阿娟的心理观念没有适应市场,主要责任在于她自己。“再怎么说那只是一件产品,我们又不是逼她去做违法的事情。”

  权威说法

  公司做法无明显违规

  当佛山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了解到阿娟的遭遇后,明确表示公司方面的决定没有明显的违规行为。

  其称,如果合同中有其他具体的规定,双方按照规定办事。但是从性用品工作安排这个方面来说,其本身的责任应该由阿娟自己承担。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青认为,如果公司在经营性用品的业务方面手续齐全,同时没有要求员工在推销过程中作出严重有违工序良俗的行为,而双方合同中又没有约定员工不能从事性用品销售工作的话,那么公司的做法没有超出法律的允许范围。

  争议

  此种工作应否由女孩承担?

  阿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性用品这个目前还没有被社会公开的产品,是和当下市民的生活观念有冲突的,在经营上,不应由年轻女性来从事这样的工作。

  然而,记者在对佛山市街头巷尾的成人用品店了解中发现,在目前遍布于佛山市大街小巷的性用品店中,营业员绝大多数是由年轻女性担任。其中一位女子告诉记者,女性从事这样的销售工作,会令进店的顾客减轻心理压力,同时会令顾客心境愉悦,进而产生购买产品的冲动。

  另外一位营业员则说:“如果我没有结婚的话,我是肯定没有勇气来从事这个工作,因为这些产品让一个女孩子感到尴尬。同时也不方便向亲朋好友介绍自己的工作。”

  记者手记

  阿娟是一名优秀的员工,但是因为公司的安排与她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不吻合,导致双方发生冲突。从合同约定来看,一条“公司员工(乙方)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否则公司作出处罚直至除名的决定”的约定,似乎公司方面很难说违反了“劳动法”。与其说阿娟与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不如说双方是在发生着一场观念上的冲突。

  当“性用品”尚未在我们这个社会正大光明走上台面的时候,阿娟的态度实际上代表着相当一部分人的心态:即性用品还不是一件普通的商品。因此,在我们还保持着相当的传统生活观念时,类似阿娟所在公司的老板们在捕捉商机的同时,在操作手法上是否应当注意员工们的承受能力。这或许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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