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错判让一男子拥有两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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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0:0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据《检察日报》报道,从去年7月25日到今年10月23日,四川省南充市的谷安彪同时拥有两个妻子,这不是他想“包二奶”,而是由于法院的错判造成的。不得已,谷安彪向四川省检提出申诉,该院即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近日,四川省高院经过再审程序,纠正了这起错案。 手续不全民政机关登记离婚 1996年12月15日,谷安彪与傅某一起到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要求离婚。在民政局,两人填写了离婚申请、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协议。由于证件不齐,民政机关没有给两人办离婚登记。12月17日,两人又来到民政局,谷安彪出示了单位出具的关于谷安彪申请离婚的批复及婚姻状况证明,但仍未出示两人结婚证明、傅某的单位介绍信、户口证明及身份证。考虑到谷安彪再三表示结婚证遗失,民政机关给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领取了离婚证。 前夫再婚前妻状告离婚无效 1997年8月1日,谷安彪再婚。2001年,傅某突然以当年离婚手续不全、民政机关违反程序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上级民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她和谷安彪的离婚登记。复议维持了离婚登记。傅某即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民政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确实存在工作疏忽。但考虑到离婚登记时间已长达5年,双方也无法相处,况且谷安彪已与他人结婚,因此不予撤销离婚登记。傅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撤销离婚登记 南充市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离婚,须持户口证明、身份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证件方能办理。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违法,于是判令撤销两人的离婚登记。 撤销离婚登记,意味着谷安彪与傅某的婚姻仍然合法有效,而谷安彪又已再婚,这样,他便同时拥有两个妻子,背上“重婚”之名。迫不得已,谷安彪向四川省检申诉。 10月23日,四川省高院再审,认定民政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虽存在瑕疵,但两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亲自到民政机关申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离婚的实质要件,该瑕疵不足以成为撤销离婚登记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