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霸王”规定欺负人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5:5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昨天,在南京某超市搞促销的吴小姐向本报热线反映,她们超市做出这样的规定:超市里商品被人偷窃,当班的促销小姐,必须分担损失,否则走人。吴小姐认为促销人员不是超市员工,为啥超市商品被窃要由促销人员来埋单? 据吴小姐称:三个月前,她应聘一家化妆品公司促销,公司将她安排到一家超市干促销工作。可超市做出规定,一旦她们货架上商品被窃,当班的促销人员就要为被窃的商品埋单。 吴小姐说,她们经销的化妆品品种多达上百个。化妆用品由于体积小、携带方便,每天都有数量不等的化妆品被人卷走。超市在盘点时,发现化妆品数量不对,超市便按当班的促销人员人数分担被偷的化妆品损失。吴小姐说,这两个月来,为超市商品被窃埋单的费用就达200元,当班的几位促销人员都对这笔费用产生不满。 对于超市这样的规定,吴小姐找到超市负责人“论理”,可超市方回答很干脆,就是要促销人员赔,不赔可以走人。 这家超市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超市商品发生被窃现象较为严重,令超市十分头痛。做出这样的规定,目的不是在于赔款,而是促使促销人员增强责任心。 这位工作人员坦言,南京一些超市都有类似对促销人员的规定,这种做法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超市商品被窃现象的发生。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超市做出这种“霸王”规定,严重侵犯了促销人员的财产权。现在超市、厂家及促销人员之间有两种关系,一是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管理关系。由于超市、厂家及促销人员地位不平等,厂家为了挤进超市,只能接受超市开出的“霸王”条约、条款。对于超市制定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像超市里商品被窃由促销人员分担,这样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促销人员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肖军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17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