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于虚假报道的自律意识提上日程 媒体该不该建道歉机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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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20:57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
看到这条消息后,记者当天打电话到湖南省委宣传部,希望能采访到李江部长,请他谈一谈对媒体建立“道歉机制”的设想。不巧的是,李江部长不在。几经周折后,记者与长沙一家媒体的记者取得了联系。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行参加了11日湖南省委宣传部的新闻通气会。 “我觉得建立媒体道歉机制是一个比较好的举措,这样可以加强媒体自律,防止出现无序竞争。”这位同行说:“真实、客观的报道是对媒体最基本的要求。建立媒体道歉机制既可以遏制虚假报道、低俗之风和不良广告,又可以刹住一些大唱赞歌的失实报道。” 据这位同行讲,如果湖南的哪家媒体以后出现了虚假和严重失实报道,一经查实,就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的要求作出更正和道歉。 道歉没有现实背景 媒体在处理虚假报道上已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了吗?没有。首先没有哪一家媒体会蓄意去制造虚假报道。其次,少有明明失实但拒不认错、拒不道歉的媒体。出现报道失实,没有哪一家媒体不愿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或口头道歉,或登报更正致歉。尽管没有人明确提出过“媒体道歉机制”这个概念,但媒体其实一直是这么操作的。 所以道歉机制是没有现实背景的,也是没有充分和必要理由的。一种制度或机制的提出与建立不应是随随便便的即兴之作,道歉机制会不会是一种个别领导主观上的“假想物”呢? 媒体急需保驾护航 据中国记协统计,1998年记协设立新闻工作者维权委员会以来,受理的关于记者受害的投诉就有四百多起,其中包括很多非法拘禁和殴打记者等恶性案件。尤其是近年来,记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这样一种状况下,作为一级组织、一级政府,可以要求媒体加强自身建设和自律,但更应该做的是给予媒体急需的“保护”。因为现有法律对新闻执业的保护非常弱。主管部门如果能转变“管教意识”为“服务意识”,媒体在舆论监督时的社会环境会宽松一些。 虚假正面报道也该道歉 媒体在进行正面报道时,出现虚假报道也必须按照道歉机制进行道歉。从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原则看,正面报道和批评报道的正确与否,都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新闻的真实性。既然是虚假报道,就谈不上“正面”,也谈不上“导向”正确。从虚假新闻的危害看,虚假的正面新闻其危害性,决不比虚假的批评报道小。那些官员的政绩榜、功劳簿、起居注水水分能在一半以下就不错了。当然,舆论监督的新闻不能有一点差错,只要你把“9”说成了“10”,就会有人兴师问罪;而表扬性新闻哪怕把“5”吹成“10”,也没有谁来找你。于是,造假也越来越严重。 道歉不是法律义务 法律上对新闻侵权的认定比较严格,如果新闻报道仅有“虚假或严重失实”内容而没有“损害后果”,并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而也用不着“道歉”。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媒体对构不成侵权的“虚假或失实”行为应当如何做呢?我国新闻出版总署于1999年7月8日颁布实施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对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处理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即“公开更正”,而并不是“道歉”,所以说“公开更正”才应当是媒体消除影响的法律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该办法,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社会影响的,还将受到行政处罚。 承担责任是良好开端 长期以来媒体承担责任主要是受害人主动追究的结果,媒体较少主动道歉,积极承担责任。正在酝酿的媒体道歉机制的积极意义正在于它是一种积极承担责任的机制,意味着媒体真正意识到了自己对于社会和公众的责任。这种主动道歉机制不仅可以重建和巩固媒体在社会大众中的公信力,而且对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也是一个有效约束,使他们在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和轰动效应的同时,严守新闻真实性的本质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