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悼念权妹妹告哥哥(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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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1:52 北京娱乐信报 | ||
德晓明女士祭奠母亲时,发现存放母亲骨灰的塔灵柜门紧锁、反贴在玻璃门里面的子女名单上没有她的名字,她就此找哥哥理论,随着矛盾升级,她将哥哥告上法院,索要悼念权并索赔精神损失费两万元。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矛盾焦点 “子女名单”独缺原告 昨天下午1点30分,“妹妹告哥哥剥夺悼念权案”在西城法院第三法庭开庭。62岁的德晓明因身体不好未能出庭,她委托其儿子赵军、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光宇代理出庭。 赵军称,姥姥李玉珍共有七个子女,生前大部分时间在四舅德永望家生活。今年1月6日,老人因肺炎住院治疗。四天后,老人身体转好并出院,三舅德永良、四舅德永望和三姨德季明不顾亲属反对,强行将老人送进沙河镇敬老院。其间,德晓明每周都到敬老院看望老母亲。两个月后,姥姥住进三舅家,并去世。在安放姥姥骨灰的当日,主持仪式的大舅德永善没有通知德晓明到场。 原告索要塔灵钥匙遭拒 7月12日,德永善再次主持、召集亲友举行祭奠仪式,又没有通知妹妹德晓明。祭奠完毕后,德永善写了叩拜的“子女名单”,贴在塔灵玻璃柜门里并锁住柜门。六天后,德晓明找到存放母亲骨灰的塔灵时,发现柜门锁着,不能摆放祭品进行祭奠,而“子女名单”上独少了她的名字。她向德永善索要钥匙遭拒后,决定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排除妨害,使她能够顺利行使对母亲的悼念权,在公共场所向她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她精神、经济等各种损失25640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赵军向被告出示“李玉珍死亡证明”等十几份证据,但大多被对方以“与本案无关”否定。 悼念权属人格权的一种 原告代理律师朱光宇引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悼念权应该包含在“其他人格权”的范围中,也是亲属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被告不给原告塔灵柜门钥匙,反贴在玻璃门上的子女名单上也没有原告名字。这种行为阻碍了原告对母亲祭奠,使原告无法表达失去母亲的悲痛心情,为此原告还生了一场大病,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还为此花费了证据保全费用1020元,误工费1800元等损失,我们认为,被告除了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外,还应该对上述费用进行赔偿。” 朱律师还向记者表示,自己对赢得这场官司很有信心,但她不认为以法律形式解决家庭纠纷是最好的方法。 被告律师 我国法律上没有悼念权称谓 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孙亚东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悼念权这一称谓,如何界定悼念权的相对权利人和相对义务人,如何确定悼念权的保护范围,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法。再说,正常人对死者的悼念形式多种多样,不一定非要到墓地上进行悼念。 既然悼念权行使的方式多种多样,到墓地的骨灰前悼念是否也是其中的一个权利呢?如果是,原告不能去,其这项权利是否就受到了侵犯呢?面对记者的质疑,孙律师没有给出明确答案,称要看法院最后的判决。 专家说法 严格说可以叫祭祀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侵权法教授杨立新说,悼念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权利,严格说可以叫祭祀权。虽然我国法律上对公民的这项权利没有做明确规定,但可以将悼念权归结为公民身份权中亲属权的一部分。其实所谓的悼念权利,其实就是对共同尊亲属祭奠的权利,一个家族成员的这项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如果一方独占了对尊亲属祭祀的权利,势必就影响到了另一方的权利。 信报记者谢德良李佳郭志霞 新闻链接 国内首起悼念权案驳回原告请求 2001年12月16日,53岁的史先生状告亲哥哥追讨对父亲的“悼念权”一案在宣武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虽然首次以判决的形式认可了悼念权的存在和合理性,但同时又表示法律对该项权利未规定相对义务人,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史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川一起悼念权案原告赢了官司 2002年3月27日,四川张女士状告其亲哥哥张先生追讨对母亲的“悼念权”一案,在四川盐边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悼念权是人身权的延伸,死者亲属有获得悼念的权利,哥哥的行为侵犯了妹妹的合法权利,判令哥哥公开向妹妹赔礼道歉。信报记者郭志霞/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