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退差价要扣税? 工商判定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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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4:0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 说好的合约履约了,可经销商却要在反还的差价中扣除30%的税。这是消费者王先生遇到的一件事。 原来,王先生于9月份在崂山区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他考虑到轿车降价比较频繁,便与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约定:如2003年10月30日前,该款车降价,汽车销售公司将差价返还。结果在10月30日前,该款车降价3000元。王先生便找到该公司,要求返还差价3000元。汽车销售公司却要求王先生将发票交回,但有两联发票在办理挂牌和附加税手续时已交到有关部门,交回已不可能,因此汽车销售公司便要求扣除返还差价30%即900元的税款。王先生不服,到崂山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 执法人员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预见到消费者办完挂牌手续后,不可能交回购车发票,这种情况销售公司没有讲清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合同的附加条款也没有对此情况进行约定,因此要求扣30%税款的要求不合理,执法人员不予支持。最终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汽车销售公司当场退给王某现金3000元。(崔新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