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释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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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5:0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如何办理《失业证》? 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学历证明及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其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人员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持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签发的《失业登记通知单》),到户口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经职业指导后,领取失业证(户口在五市三区的,到户口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其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原工作前段时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先由原工作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开具参加职业指导通知单和《失业登记通知单》,由原工作单位在3日内转交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在15日内参加职业指导,并持《失业登记通知单》办理失业证;新成长劳动者及其他失业人员应先参加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集中职业指导,指导结束后方可进行失业登记,核发失业证。 哪些情况下,就业服务机构应收回《失业证》? (1)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2)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手续的; (3)失业人员申请自谋职业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 (4)失业人员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安置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公益性岗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的; (5)失业人员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加社会保险投保的; (6)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死亡并由其直系亲属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 (7)失业人员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应征服兵役、到正规学校上学以及其它原因需转移档案的。 关于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方面的疑问,可登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网 h ttplaodong.qingdao.gov.cn,或发电子邮件至 ldj1708@gov.qd.sd. cn 劳动保障局局长公开电话 5912111 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 5719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