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全城缉拿金华“毒火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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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6:42 人民网-江南时报 |
今日首页记者 肖军 黄苏娟 朱中顺 两家超市销售无证火腿 昨天下午,记者跟随南京下关卫生监督所的检查人员,对该所辖区内几家超市销售的浙江金华火腿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人员首先来到“家乐福”超市,在该超市火腿销售柜台前,悬挂着浙江金华金年公司生产的火腿。在南京市卫生监督所紧急下发的被污染的金华火腿“黑名单”上,有一个品牌为“浙金”牌,这是否与金华金年公司生产的火腿有关系,检查人员现场难以断定。检查人员当场开出现场勘查书,并要求该超市工作人员出示销售火腿的索证,超市工作人员称,负责管理索证的人员不在。检查人员要求该超市相关负责人今天带上经销火腿的索证到卫生监督所,说明情况并要给超市销售的金华火腿“验明正身”。 随后,检查人员又来到位于建宁路16号的“易初莲花”超市,这家超市销售的金华火腿品种多达五六种,检查人员仔细检查了这些品种的金华火腿,虽然没有“黑名单”上的污染火腿,但该超市店长助理李晓芳,却拿不出经销火腿的索证,称超市销售的所有金华火腿的索证均在上海总部。 检查人员要求该超市在今天以前,必须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供索证,否则,卫生监督部门将按无证销售金华火腿对待,对该超市进行处罚。 “三无”金华火腿摆上专柜 当检查人员对热河南路附近一家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这家超市销售的浙江金华火腿竟是“三无”产品。检查人员从金华火腿专柜拿出分装包装的金华火腿一看,发现该包装袋上竟没有任何标识。 超市一位姓蒋的主管对此解释说,这是厂家行为,他们自己进货,自己销售,超市会对厂家的行为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第21条规定:包装袋上必须要有文字标记(包括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超市销售的分装包装要有标识,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法》有关规定。 检查人员当场对该超市销售的金华火腿进行了暂时封存,同时向该超市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限令该超市负责人必须今天到卫生监督部门接受询问。卫生监督部门将在此基础上,按卫生食品法有关规定,对这家销售“三无”金华火腿的超市,进行严厉处罚。 检查结束后,南京下关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从昨天的检查情况看,虽然没有在被查的超市里,当场查到被污染的金华火腿,但超市销售的金华火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加大对金华火腿的检查力度,确保市民能吃上放心的金华火腿。同时,希望广大的南京市民发现有问题的金华火腿,能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 《江南时报》 (2003年11月18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