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恶意欺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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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7:14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问:两年前,我花10多万元从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一幢写字楼内的商品房。当时,房产公司承诺在半年内办下房产证。后来,由于该写字楼消防设施未合格等原因,我一直没能拿到房产证。前不久,我才得知,早在2000年6月,该房产公司就将这幢写字楼抵押给了某银行;因无力偿还巨额贷款,濒临破产的房产公司现决定拍卖写字楼。房产公司将房屋出售给我时,故意隐瞒了写字楼已被用于抵押贷款的事实。请问:房产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华文艺 答:该房产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欺诈行为。对这样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该房产公司的行为,即属于上述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除了应赔偿作为买受人的你因此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另外支付给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款。袁仕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