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说“我4他1”乙说“我2他3” 法院判各半兴义一桩房产纠纷判决起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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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9:18 贵州日报 |
一桩房产纠纷案,甲方称产权比例为“我4他1”,乙方称产权比例为“我2他3”。经过层层官司,法院竟判令房产平半分。近日,记者见到了这份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据家住兴义市黔西南州师院校园内的当事人之一王俊称,这是发生在她与母亲苏国珍之间的房产纠纷案。据王俊讲述,1993年初,她与丈夫王卫东因生意需要欲买房,恰逢兴义市黄草坝镇北门村一座共5间的集体公房出售,夫妇俩便决定将该房房产全部买下。当时,与女儿女婿住在一起的母亲苏国珍坚持自己要买一间,母女俩就打算以合资的方式共同购买。 1993年2月16日,在北门村领导和十多名中证人的见证下,苏国珍、王俊与北门村签下了买房契约,约定产权比例为王俊4间,苏国珍1间,苏、王母女及十多名中证人均在契约上盖上手印或印章。因8万元买房款未交齐,北门村当时未加盖公章,契约一式二份皆由苏国珍保存。1993年5月26日,苏、王母女凑齐房款后,由苏携两张契约至北门村交齐了购房款。在核对两张契约无差异后,北门村在上面加盖了公章,契约分别被北门村和苏国珍保存。 1998年,兴义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公告拆迁此房,王俊便与母亲商量,由她将母亲的那间房一并买下计算房产,再另送一间房给母亲居住。这时,苏却称她享有两间房屋的产权,并拿出契约证明。王这才发现,原契约上载明的“王俊享有四间,苏国珍享有一间”已被改为“王俊享有三间,苏国珍享有二间”。王俊说:“当时我忙于做生意,也信任母亲,就放心地把每一笔房款都交由母亲去存转,房契也交给她保管,没想到会出岔子。”协商未果,王俊只好伤心地求助于法律,母女关系也因此恶化。 经兴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后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私改房契无效。后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亦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因苏不服并提出申诉,该州中级人民法院又对此案进行了再审,认为“原审被上诉人(王俊)所出购房资金仅为房价款的一半,却享有争议房的大部分产权,约定显失公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同时下达民事判决书,作出“苏国珍、王世金夫妇和王俊、王卫东夫妇双方各享有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和各使用房后空坝的二分之一”的判决。 记者在查阅此案卷宗时发现,该中院用于判决依据的、由卖房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并未载明苏、王母女各自的出资份额,认定“王俊夫妇所出购房资金仅为房价款的一半”并无令人信服的依据。对此,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也于2002年5月30日提出了检察建议,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和实用法律有误,建议该中院暂缓对此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但未被采纳。 中国政法大学隋彭生教授认为,如上述为事实,则应视契约为有效,受法律保护。他认为,契约上未载明争议双方出资比例的,应以契约记载产业比例为准。即使有出资比例证据,也应以契约载明的产权分配为准。当事人一方若对契约有重大误解或认为其约定显失公平,则应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在签订契约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也可向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消。而此案显然已超过除斥期间,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陈俎宇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