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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启动“法律援助在吉林”大型公益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12:02 人民网

  人民网长春11月18日电记者江山报道:从今天开始,以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难为目的的“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吉林”大型公益活动正式启动,一系列法律援助的公益活动将在吉林省全面展开。

  我国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专门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按照《条例》的规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广大律师履行好法律援助义务,要求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适当承担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好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的关系,努力完善相关政策,保护好、发挥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吉林省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二是建立政府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要争取尽快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三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开展工作,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规范法律援助行为,要提倡行业奉献,法律援助不能搞有偿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四是要充分发挥现有的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作用,积极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刘振宇强调,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法律援助和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可以举报,经查属实,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的处罚。

  据悉,目前吉林省已经建法律援助机构70家,其中省级1家,市、地级9家,县区级60家。共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346人。除此之外,吉林省还有律师事务所243家,有专职律师1551人。一些县(市、区)还在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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