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对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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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15:16 人民网 |
人民网福州11月18日电福建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福建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对今后五年中我省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其中涉及幼儿园收费、幼教经费投入、教师资格等。收费标准须审核报批 公办园收费需审核报批 各设区市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对本地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班)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各地区要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权利。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实行上岗资格准入制 实行上岗资格准入制 幼儿园园长必须持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园长岗位培训证书,教师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保健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助理医师以上或相关专业的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幼儿教师将实行聘任制。 幼儿教师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乡(镇)中心园园长可兼任乡(镇)幼教辅导员并享受中心小学副校长待遇。多渠道筹资专款专用 多渠道筹资专款专用 幼儿教育经费实行政府投入、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分担教育成本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体制。幼儿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调幼儿园的收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向幼儿园乱摊派、乱收费。农村中小学附设的幼儿园(班)收费不得用于补贴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福利。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不得出售公办幼儿园。 不得出售公办幼儿园 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费用票据。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贾婕)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