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被控窃取商业机密 北京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昨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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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9日16:22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晚报讯昨天上午,北京首例因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而受到刑事追究的判例在西城法院产生。原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客户总监孙某被法院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1996年成立的北京塞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是一家由北京电视技术研究所与塞翁信息有限公司(香港)合作成立的信息咨询公司,主要从事媒体跟踪服务业务。 现年28岁的女被告孙某1996年进入塞翁公司工作,是该公司最早的雇员之一,到2000年被提升为客户服务总监,月薪也达到了上万元。 2001年10月4日,塞翁公司董事长杨先生接到一些员工的举报说,客户总监孙某在外面又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在和塞翁公司做同样的业务。与此同时,塞翁公司也接到了孙某请求辞职的申请。 发现疑点 当天,杨董事长打开孙某在塞翁公司的专用电脑,发现里面的文件都被删除掉了,杨先生通过一个文件恢复程序,将被孙某删除的文件资料恢复到了自己的机器上。通过阅读孙某在塞翁公司专用电脑上被删除的文件资料,塞翁公司发现,孙某在过去几个月里一直在盗窃塞翁公司收集和生产的文件资料,并以一个名为“太阳驹”的媒体跟踪公司的名义,将此信息提供给数个客户。这些客户包括一些国内外的知名公司。 塞翁公司人员立刻到北京市工商机关查询,得知,孙某在塞翁公司任职期间,确实又在外面成立了自己的媒体跟踪公司,与塞翁公司从事同样业务。于是,塞翁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处报案。 构成犯罪 市公安局经侦处办案人员经过几个月的侦查,获得了大量证据材料,证明孙存在盗窃企业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于是将她拘留。 北京市工商局受北京市公安局的委托,对塞翁公司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认定,确认孙的行为构成侵犯企业商业秘密。 何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