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天数有“讲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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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3:4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市民秦先生来电咨询:目前供热起止时间为第一年11月21日起至第二年3月31日止,他想知道,这种供热起止时间的确定有哪方面根据?是否能适当增加供热天数? 市供热办答:目前我市执行的130天的供热起止时间是根据国家行业规范来制订的。我市在1996年调整供热收费时,参照有关规范要求,依据我市近30年的气象统计资料确定的供热时间。如按照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室外气温低于5摄氏度才开始供热,据此推算我市供热时间只有111天。因此,岛城的供热天数是按照室外气温低于8摄氏度的天数计算的,这样供热时间为130天。因此,当时制订供热时间已经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最近,部分市民反映要求增加供热天数,市供热办已将调整方案上报有关部门,将按有关程序确定是否延长供热时间。 老城区供热按标准协商定价 珠海路的杨先生来电咨询:以前购买的房子,一直没有集中供热,现在不少邻居都希望小区集中供暖,当地供热单位要求他们按照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167元的配套费,他不知道这样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 市供热办答:已建或是新建的、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小区统称为老城区,根据青岛市有关部门发布的规定,老城区申请集中供热应与当地的供热企业联系。具体的供热配套改造工程建设费,应当由申请集中供热的居民与供热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定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