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一方可决定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3:52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去年,刘先生在东部看好了一套双气六楼带阁楼的房子,房价是24万元,因是刚交付的新房,为免交营业税,双方约定入住满一年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没想到东部的房价打着滚往上涨,当时的房价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现在几乎翻了一番。房主陈先生内心真不是个滋味,想解除合同吧,房屋已交付了,刘先生已装修入住一年了;不解除吧,心有不甘,所以多次推脱办理过户手续。 几经考虑,陈先生终于找到一个毁约的理由:妻子未在合同上签字,这应是无效合同!刘先生糊涂了,当时签合同时陈先生的妻子就在现场,并没有不同意。刘先生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而陈先生表示,不解除合同也行,但要刘先生补偿15万元的购房款才同意办过户手续,刘先生当即回绝。 点评:在本次房屋买卖纠纷中,陈先生以未经其妻同意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所以,刘先生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