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企业应规矩违规违纪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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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3:5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建设单位未采用招投标方式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企业的,物业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此条款过去的青岛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侵占业主公共利益,物业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给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建设的有关材料,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将给予处罚。点评人:王西涛(市物业办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