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展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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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7: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北京11月19日讯 记者刘毅报道:为掌握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情况,加强对电磁环境污染源的监管,国家环保总局决定从近期开始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1年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凡列入《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产生电磁场的设施,均须纳入申报登记的范围。 在申报登记的过程中,申报单位将根据当地环保局的具体要求,填报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全国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资料。省级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单位的申报资料和实地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人民日报》 (2003年11月20日 第十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