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占罪”到“挪用公款罪”再到“侵占罪”,历经8年4次判决、裁定“陆宝玉案”终审判决无罪(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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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9:10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11月19日,在给人民法官和辩护律师送去锦旗时,刚拿到终审判决书的原凯里床单厂厂长顾问陆宝玉,不停地用手按着自己激动得怦怦直跳的心。8年了,这个在20年前被派到凯里工作、见证了凯里床单厂兴衰的66岁上海老人说:“我终于讨了一个清白!” 历时8年,从“侵占罪”到“挪用公款罪”再回到“侵占罪”,陆宝玉案“终点又回到起点”。 陆宝玉第二次上诉后,黔东南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陆宝玉在1991年至1992年担任凯里床单厂厂长顾问期间,分别将凯里床单厂购设备款7.7万元用于个人还款事实存在。但陆宝玉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在1991年之前先为凯里床单厂垫付该款40万余元,而凯里床单厂只支付其28万余元,尚欠其12万元设备款未支付,并向法庭提供了床单厂尚欠其12万余元购设备款的票据凭证(复印件),而原审法院和公诉机关未对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辩解理由和票据凭证进行调查取证和进一步的核实。 2003年9月28日,黔东南州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凯里市法院(2003)凯刑再初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上诉人陆宝玉无罪。 | ||